1、持产品(商品)到国家标准化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纤维的组成成份;
2、将检验结果对照GB18383-2001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关于禁用原料的规定,由检验机构作出结论;
3、充分了解絮用纤维制品的国家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为进一步维权做好准备。
絮用纤维制品的国家标准是:
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这是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
有关法律规定包括:
①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②国家标准公布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标准化法》第六条)
③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④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标准。(《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四、对于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企业,相关管理和检验部门应负哪些监管责任?
1、县级以上标准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2、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辅料予以查封扣押。(《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3、产品质量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①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检;
②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