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标志的“乐高案”
“我在片子中看到你了。”2004年4月前后,俞建扬不止一次接到国外律师界朋友的电话。
“片子”是指当年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出访美国参加中美商贸联委会时,向美方展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做工作的宣传片。片中,“乐高著作权案”成为推荐案例之一。
俞建扬作为原告律师之一,全程参与了这一持续三年的诉讼。
这三年,也正是中国跨越WTO门槛的三年。故事从1999年开始。
乐高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生产厂家之一,产品行销世界130多个国家。1998年2月,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获得乐高系统公司著作权转让确认书,随后发现位于中国天津的可高玩具公司有至少56种玩具积木作品存在侵权。
诉讼由此开始。
在随后长达三年多的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这些积木能否认定为实用艺术并在中国获得多大程度上的保护。
“这在中国之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中是没有遇到过的。”俞建扬告诉记者,“按照之前的一些习惯,法院可能采取回避的态度。”
颇出意外的是,2001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可高公司侵犯了乐高公司玩具积木所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更具标识意义的是,此次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伯尔尼公约》: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瑞士及中国均为该国际公约成员国,英特莱格公司为瑞士公司,故中国对起源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2002年,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也就在这一年,该案被评为2002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其中关于实用艺术的解释和判定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此类案件审理的借鉴标准。
“中国入世,更大程度是规则入世。”俞建扬称,“本案至少从两个方面说明中国入世以后的变化,一个就是我们愿意更大程度地承担一些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另一个说明中国的司法界也开始采取更开放的态度来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问题。”